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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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张天乙

沈阳城市学院 110112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明确严格的审理标准,对常见的疑难问题进行准确理清才能够确保我国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审理过程中常见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以供业界人士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按揭审判;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审判过程中必须按照严格的审理标准和原则来进行,一般需要坚守的原则包括: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原则、遵循工程规范与工程管理原则、法律判断与专业判断相结合原则、利益公平原则。严格落实这些原则要求,能够尽可能确保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常见的疑难问题也都体现在对于相关原则违背的情况。

  1. 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1.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应该以发包方为被告来主张权利。在界定上应该包括实际施工人往往是无效合同内的承包人,比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而进行施工建设的承包人等。总而言之,只有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并从事了具体的施工建设劳动的最后承包人才应该属于实际施工人,而在中间环节违法转包的人不应该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1]

  1. 未追加当事人的处理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因工程质量引发争议的发包人是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来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向分包人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共同作为被告或当事人来进行权利的追讨。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实际施工人和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是不会追加发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所提起的另案诉讼,往往不会追加实际施工人。两案的受理方式、审理逻辑以及受理时间都会有极大的不同,而且所获得的处理结果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性,往往会导致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2]。为了真正的厘清事实,避免不同的案件所获得的处理结果出现矛盾的情况,无论选择任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过程中都应该将相关的主体追加为当事人才能够完整地理清事实,如果当事人不追加的话,法院应该向当事人进行准确阐述。

  1.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应该向分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责任的权利,但是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并没有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就会导致该规定被滥用的现象出现。实际施工人在起诉上一手承包人结算工程款时,应该将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但是许多法院往往并没有结合实际的情况有效地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求,判决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结清工程尾款。由于审理涉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原则上应该坚持以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上一手承包人来给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问题可以进行清数结算,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准确清楚,才可以依法判决发包人在欠款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的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3]

  1. 关于建设工程有限受偿权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款项的及时补发,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不仅可以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进行折价,承包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实际施工人将根据工程的折价或者是拍卖的价款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该条款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使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法律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承认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一般优先权性质,所以按照国家的规定在对不动产不能适用留置方式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不能适用留置。

  1. 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

  1. 项目经理人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材料或借款责任承担

项目经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或者是借款债务,具体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如果材料或借款实际应用于工程则应该由工程的承包人来承担付款责任;另一种由项目经理人直接承担付款责任。一般情况下,由项目经理人直接承担付款责任更为合理,因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材料供应商发生直接合同关系的是项目经理本人,所以供应商在向项目经理追讨款项时应该直接寻找项目经理人来进行负责,如果项目经理人将材料或者是借款实际应用于工程建设中,项目经理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返还[4]

  1. 善意无过失的判断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却无过失时应该根据合同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全部因素的综合情况来进行判断,考察相对人是否真正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还要观察合同的缔结名义、是否加盖了相关印章等,通过综合的分析判断能够有效地判断出是否存在善意无过失情况。在建筑工程领域内,可以否定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明显损害建筑单位权益的;权利人交付合同标的物并非该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缔约时间是在工程已经竣工之后的;项目经理的作为与其权利没有直接牵连性;相对人知道存在非法事实仍然同意以建筑企业名义与其建立交易合同的。

结束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过程中由于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和要点,所以在开展具体纠纷案件整理时,必须对各种关键性的问题进行准确的梳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进行专业性的把握。

参考文献:

  1. 李晓艳.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3条和14条[J]. 新西部(下半月), 2008.

  2. 李知菲.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J]. 时代报告(下半月), 2012, 000(007):138.

  3. 胡晶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D].

  4. 潘军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判疑难问题研究[J]. 法律适用, 2019, 000(005):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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